医保补充类——人保财险(新农合补充意外保险、学生平安保险)
★新农合补充意外保险
服务对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农村居民
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及医疗费费用的支出。
(1)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学生平安保险
服务对象: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8.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学生、幼儿。
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4)门诊大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符合门诊大病范围的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治疗的,保险人按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5)附加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起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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