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网宁德供电公司: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宁德市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下
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扶持宁德市终期永久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下特殊企业电力外线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和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国网宁德供电公司为我市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小微企业(不含纳入我市负面清单企业),实施10千伏终期永久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下非高耗能的外接电力设施建设,以及因项目管理需要发生的招投标、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
备注: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具体划型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标准界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市场准入和建设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开工建设时限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外接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接入点至用户配电室进线柜所涉及的土建建设费用和电气部分(含电缆、电杆等电力设施设备)费用。其余用电报装接入引起的分界开关、开闭所(站)、环网柜、变电站间隔扩建等公共电网新建或改造项目仍由国网宁德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第五条 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送电的符合规定的外接电力设施建设资金,经审核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给予全额补助。
第三章 资金办理流程
第六条 资金预算
(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市工信局初审;
(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三)市工信局年初按照预算金额的50%预下达至国网宁德供电公司。
第七条 项目实施
(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受理企业用电项目建设申请后,根据城市管理、电力规划、企业需求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外接电力设施建设;
(二)外接电力设施项目施工单位由国网宁德供电公司根据国家、省、市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资金结算
根据年度预算,国网宁德供电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项目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进行审计后拨付。国网宁德供电公司于次年1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工信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按进度下达资金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筛选;
(二)负责项目资金结算;
(三)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资金年度预算;
(二)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职责
对用电工程外接电力设施建设情况、用户满意度等营商环境指标进行监督抽查。并就营商环境指标中由国网宁德供电公司承担的“获得电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划中预留电力开关站用地,作为企业电力外线公共接入点。
第十二条 国网宁德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外接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请受理、施工招投标、建设实施、工程质量验收、建设费用审核兑现等项目建设全流程建立管控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根据年度项目建设提出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并根据年度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年度资金结算;
(三)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帐户,对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加强资金管理,保存项目原始资料及凭证,按规定接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合理节约原则,科学提出电源接入点至企业用电项目红线的走向距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承担电力电缆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责任,负责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履行业主职责;
(七)加强10千伏电力网架优化,通过建设电力公共开关站等方式合理增加电力公共接入点数量,减少企业电力外线接入距离。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监控,在项目完成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处理
(一)施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巳取得的项目建设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按规定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审计、巡察、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发现,未按规定受理企业用电项目申请,发生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