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企业对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对接国家基金融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产业链水平,促进创新创业,助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对我省企业对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获得股权投资支持的,由省级财政给予奖励。具体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注册地在福建(不含厦门),对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开展融资活动,并获得上述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依法依规给予股权投资支持的工业和有关信息化领域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投资支持企业
对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以可转债形式投资的,自转股之日起计算)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支持企业
对企业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获得上述基金投资支持的,按实际到资额分别计算奖励,但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获得上述基金投资支持,实际到资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奖励。
三、奖励方式
由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我省企业情况,核实辖区内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材料(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及实际到资金额银行对账单(由企业提供)等证明材料后,免申请兑现。
四、资金来源及实施期限
融资奖励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奖励资金分别从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实施期限与相应省级专项资金执行期保持一致。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