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专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省内各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3号),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专项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我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制造业企业。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生产经营困难,能够较快恢复生产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企业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合作银行
所有参与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发放的银行均可作为本专项政策的合作银行。
三、贷款申请与发放
(一)贷款申请。在“金服云”平台开设“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专项”专区,所有已列入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纾困名单的制造业企业可直接通过“金服云”平台提交相关融资需求信息,申请专项支持;也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由合作银行协助通过“金服云”平台提交相关融资需求信息。尚未列入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纾困名单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推荐,可新增列入本专项政策支持企业名单。
(二)贷款发放。合作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的优势,主动对接申请企业,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尽快对申请企业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发放贷款,并第一时间通过“金服云”平台提交贷款发放、可享受贴息等统计数据信息,及时做好数据汇总及共享。
四、贷款贴息
(一)贷款利率。本专项政策支持的是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由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但应不高于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0BP。合作银行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禁止收取与贷款无关的不合理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贴息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且单行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补助。一年期以内的贷款按实际期限贴息,发放期限超过一年的中长期贷款按1年贴息。同一笔贷款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贴息支持的,不再享受本专项贴息政策。本专项政策支持融资贷款总规模为50亿元,其中支持泉州市不少于20亿元。
(三)贴息方式。贴息资金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按直接扣减省级财政贴息后的实际执行利率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再由省工信厅、财政厅根据“金服云”平台汇总统计的各合作银行专项贷款投放余额、可享受贴息等数据,按季度将贴息资金预拨各合作银行。本专项政策实施结束,由各合作银行省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汇总省内各地(不含计划单列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资金贷款情况,统一向省工信厅申请,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予以结算。
五、落实保障
(一)强化考核激励。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倾斜,提高基层机构和人员积极性。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合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贷款的投放。福建银保监局将各银行机构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情况纳入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范畴。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金融机构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专项政策纳入2022年综合评价考核指标、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中。
(二)落实尽职免责。各银行机构要细化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专项出现风险后,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尽职履行工作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三)加强风险管理。各银行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限制性领域。
以上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