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涉金融案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和深化普惠金融改革,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经有关部门协商,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涉金融案件是指申请执行人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社”)的执行案件。二、被执行人(含担保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县信用社给予减免贷款罚息、复利等优惠政策;担保人主动与县信用社协商并履行相应担保份额的,可申请解除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含担保人)在一个月内主动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的,县法院将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予以屏蔽失信或撤销限高名单信息。四、有能力履行仍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对于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经查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五、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信息依照规定严格保密。对于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惩。举报电话:110,12309、12368,0593-2171878。
寿宁县人民法院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寿宁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