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融担〔2020〕23号
各有关银行,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功能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决定牵头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开展“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方案(试行)》,已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请各有关银行、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积极组织参与,共同为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发展做好融资服务。
联系人: 王江璐 010-81139828,13520848090
李燕来 010-81139832,18811006747
附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方案(试行)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功能作用,探索建立新型银担合作机制,破解当前因部分基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用低、业务能力弱、成本高、风险管控专业人才不足等制约业务开展的问题,调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发挥银行体系服务网络优势、科技金融优势、风险控制优势,提高担保效率,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借鉴国内外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经验,研究开发了《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方案》,充分发挥银行优势,简化担保流程,实现贷款、担保服务快速匹配,风险共担,有效扩大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业务模式
(一)优势互补、批量担保。“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依托银行服务网络、风险控制和技术能力,由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
(二)风险共担共管。银担双方按比例分担合作业务风险责任并事先锁定合作业务总体担保代偿率上限,进行担保风险总量控制。
(三)保障及时代偿。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再担保机构)、承办担保机构根据合作业务规模,分期预拨担保代偿补偿备付资金,存入省级再担保机构在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备付金账户,保障及时提供担保代偿。
(四)资产处置权益共享。银担双方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债权追索,追索获得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业务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二、业务条件
(一)担保贷款对象。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规定的担保支持对象。
(二)担保贷款额度。单户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担保贷款条件。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监管要求,不得为地方政府(及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贷款担保,禁止将存量担保费率低于1%/年的担保贷款业务纳入合作范围。
(四)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支小支农担保贷款金额占全部担保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且单户或单笔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贷款金额占比不得低于50%,以合作银行省级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分行)为单位计算。
(五)降低担保贷款门槛。对担保贷款不得设置资产抵(质)押担保和反担保措施。
三、合作政策
(一)银担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承担担保贷款本息20%、80%的风险责任。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部风险分担比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地方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分别按担保贷款本息30%、50%分担风险责任。其中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比例不低于贷款本息20%,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机构进一步提高分担风险责任比例。
(三)担保、再担保收费。承办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贷款金额的1%/年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照贷款金额的0.1%/年向省级再担保机构收取再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担保费、再担保费为一次性收取,若因企业提前还贷或其他情形,提前解除担保责任或银行免除担保代偿责任,不退担保费、再担保费。
(四)担保代偿率上限。担保代偿率上限为3%,以承办担保机构为单位核算,计算公式为:合作期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包含本金、正常利息)/(累计年化担保贷款本金×80%)。
(五)设立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账户。省级再担保机构在各合作银行分行设立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账户,并委托银行分行管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承办担保机构根据每月新增业务规模和担保代偿率上限,计算应存备付金并足额存入备付金账户。
(六)担保代偿项目债权追索处置。对担保代偿项目,银担双方可分别对客户进行债权追索或由一方委托对方负责对客户进行债权追索,任何一方追索获得的资金,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四、业务操作流程
(一)银行受理、审批项目。直接办理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理企业提出的担保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完成贷款审批。
(二)各方签订合同。承办银行与企业、承办担保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并受承办担保机构委托指导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担保收费、放款。承办银行指导企业将担保费汇入承办担保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并在确认完成担保收费后放款。承办担保机构完成担保收费后向企业开具发票。
(四)担保贷款项目登记备案。承办银行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担保贷款业务清单、业务汇总表向承办担保机构备案,并报送银行分行;银行分行每月前8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担保贷款业务清单、业务汇总表报汇总后报送总行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银行总行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备案担保贷款业务清单、业务汇总表报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办担保机构按月向省级再担保机构缴纳再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按月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缴纳再担保费。
(五)存入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承办担保机构根据当月登记备案业务规模,按月将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足额存入省级再担保机构在银行分行设立的备付金账户。备付金账户资金及产生的利息收益归出资方所有。
(六)业务合规性审核。承办担保机构每月收到备案业务清单后,开展合规性审核,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送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收到承办担保机构报送的审核结果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工作,同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承办担保机构和银行分行,报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分行将业务合规性审核结果反馈给承办银行并报送总行。对经合规性审核认定为不合规的担保项目,由承办银行免除担保代偿责任,相关各方做好登记,并及时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调整。
(七)业务风险缓释。承办银行对需要进行展期、无还本续贷的担保贷款项目,可以参照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由承办担保机构继续提供担保,省级再担保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有关担保项目继续提供再担保。
(八)担保代偿补偿责任履行。担保贷款项目发生风险,需要进行担保代偿,由承办银行在合作业务规模担保代偿限额内向银行分行提出代偿申请。银行分行审核通过后,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直接支付代偿资金。
承办银行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担保代偿项目汇总提交承办担保机构;承办担保机构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月代偿项目审核,并与承办银行核对后将审核结果报送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并将结果报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同时反馈给银行分行和承办担保机构;银行分行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承办银行,同时报送银行总行。
若承办银行对承办担保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由省级再担保机构会同银行分行审核确认。对经审核认定为不符合代偿条件的项目,银行免除担保代偿责任,将已支付的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退回。
(九)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账户管理。银行分行每月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就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使用、账户变动等情况进行对账;省级再担保机构每月向承办担保机构反馈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使用情况,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报送担保代偿补偿备付金使用情况以及担保代偿补偿项目明细及业务汇总表等。
(十)担保代偿项目抽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可组织对上一年代偿项目进行抽查,发现有不合规的项目,银行免除担保代偿责任,返还担保代偿资金,并按照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具体以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为准。
五、业务合作考核评价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根据上一年各银行批量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评价,对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合格、业务规模增长快、合作业务开展较好的银行进行政策倾斜。对不合规业务多、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可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报告。各省级再担保机构、承办担保机构负责对银行分行、承办银行进行业务合作考核评价,落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银行考评要求。
六、实施步骤
(一)确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文,向已合作的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出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意向函。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分别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报送业务合作申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综合评估后,确定首批合作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
(二)确定合作业务规模。合作银行分行与所在区域省级再担保机构组织做好业务沟通,确定意向合作业务规模,并共同向总行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统筹确定与各合作银行的合作业务规模。
(三)签订合作协议。
1.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总行签订《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联合发文推出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产品。
2.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签订《银担“总对总”批量再担保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3.省级再担保机构根据上述两项合同、有关文件,与当地承办担保机构、银行分行签订业务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对没有市县承办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市县,由省级再担保机构直接或委托其他承办担保机构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