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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动产融资效能 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文章类别:金融动态
2021/2/1 10:21:58

   动产融资是金融业实施金融供给侧改革,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扩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举措。但是,一些制约因素导致我国动产融资发展缓慢,从而为小微企业融资带来困难。

  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举行“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条法司副司长谢丹给出一组数据:我国中小企业约60%以上的资产为应收账款和存货,但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中约60%要求提供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融资不足40%。

  “形成错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相对分散,登记查询效率较低,影响了动产融资的发展。”谢丹说。

  2007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自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地方政府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陆续开展统一登记试点,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办理。试点有效便利了企业融资,社会各界反映良好,民营和小微企业新增担保登记业务占比超过95%、融资金额占比超过80%。

  2020年年底,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承担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

  《决定》规定了纳入统一登记的担保类型,明确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登记制度,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同时《决定》还明确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作实质审查。

  《决定》实施后,全国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到统一登记的便利。当事人可7×24小时在线自主办理登记、查询,登记流程简化,查询效率提高,成本显著降低,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征信中心主任张子红表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采用现代化动产担保登记理念建立,在全国集中统一,实行公示性登记,系统运行13年来,已覆盖了我国90%左右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交易,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谢丹指出,此前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存在不足之处,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登记机构相对分散,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企业开展不同类型的动产担保登记时需要跑不同的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透明度和公示性不足,容易导致重复质押、虚假融资等风险事件。登记分散还导致受偿顺序难以确定,容易引起权属纠纷。

  二是登记查询效率较低。各机构的登记程序和方式不统一,有的要求现场办理,有的实行手工纸质登记,有的要求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耗时较长。由于登记机构分散,当事人需要逐一查询信息。也有部分机构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电子数据库,查询难度较大。

  三是企业登记负担较重。过去动产抵押登记主要是由企业等担保人来办理,企业负责提交登记的申请和材料,并且负担登记成本。企业对不同类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程序和方式不熟悉、不了解,办理登记费时费力,增加了企业负担。

  “此次改革针对上述问题,有的放矢加以解决,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双方提供便利。”谢丹说。

  具体来看,实施统一登记能够实现登记查询的“一站式服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不间断的在线服务,当事人可以随时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须登记机构审核,即时办理、即时生效,并且只要输入担保人的名称就可以一键查询该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登记信息,便捷高效。

  同时,统一登记涵盖了企业常用融资的担保类型,如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业务,以及保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这些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统一登记的办理主体也由以前的“企业等担保人为主”转变为“以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为主”,免去企业到现场提交材料、办理登记的负担。

  此外,统一登记明显提升了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接受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意愿。统一登记能够便利金融机构查询动产和权利的已担保信息,清楚掌握担保权的优先顺位,降低和控制信贷风险和成本,更好地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动产担保融资发展。”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表示,中小微企业缺乏不动产,多依赖应收账款、存货、生产设备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通过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高效、自主、低成本的登记,可以提高担保融资的透明度和确定性,降低信贷机构放贷成本,从而推动中小微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动产和权利获得融资。

 

                       (文章来自 林清雨)